二是壹些地方政府或行業協會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出臺的“三包”規定,類似於行業規定,數量不明,對經營者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家具、皮鞋等“三包”規定。內容包括:
1、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國家經貿委、國家技術監督局、財政部0995年8月25日發布並附意見)
2.摩托車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實施細則(機械汽車[1997]205號1997年3月21日發布)
3.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壹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內貿易部、機械工業部、農業部發布)
4.移動電話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2006年9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信息產業部令第4號發布)
5.固定電話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2006年9月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信息產業部令第4號發布)
6.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國家質檢總局、信息產業部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
7.家用音像制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電子產品壹般保修期最多三年。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信息產業部2002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