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國家監獄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職責,監督管理刑罰的執行,改造罪犯;
3、負責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4.制定全民普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各行業的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
5.負責指導和監督律師工作和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律師作為委托公證員的委托和管理;
6、監督管理國家法律援助工作;
7.指導和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工作;
8、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
9、負責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註冊管理;
10.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起草和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規定的中央機關的相關職責;
11.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與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臺司法行政事務;
12,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警車管理,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13.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隊伍、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1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被告有權進行辯護。
第131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