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有兩個基本要求,壹是有制定完善的法律,二是這種法律得到普遍遵守。所謂“良法”,就是體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法律。所謂“普遍服從”,就是法律的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都得到充分實現。現代法治不僅是公平正義的重要載體,也是保障公平正義的重要機制。公平正義是指妥善協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有效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結構的變化和利益關系的多元化,社會公平問題日益突出。高度重視、科學分析和正確解決這些問題,對於維護社會穩定和諧、減少社會風險和動蕩非常重要。解決司法問題,要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堅持合法、及時、合理解決的原則,采取教育、協商、調解、司法等方式。最重要的是通過推進社會主義法治進程,逐步建立和從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機制、公平的規則、公平的環境、公平的條件和公平的發展機會。社會主義立法應當反映全社會對公平正義的要求和願望,使正義的要求法定化、制度化,使實現正義的途徑程序化、公開化。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務是確保全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由於我國封建傳統的影響,人們不同程度地重視實體正義而忽視程序正義,特別是在執法中,壹些執法人員片面追求事實真相,強調口供而忽視證據,違反法律程序,甚至刑訊逼供和超期羈押。因此,我們必須大力倡導和強調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並重的綜合正義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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