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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埋葬死豬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該死豬屬於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HW01醫療廢物,代碼900-001-01為防治動物傳染病需要收集處置的廢物)的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中心有限公司超出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準的經營許可範圍。違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動物防疫法》、《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病害動物及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定》,將應當焚燒的死豬掩埋,屬於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涉嫌汙染環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二)向國家指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三)造成永久基本農田大量喪失基本功能或者永久損壞的;(四)造成多人重傷或者疾病,或者造成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的。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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