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合同、信函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采用書面形式的最大特點是便於保存,有據可查,便於發生糾紛時提供證據,有利於當事人主張權利,也便於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和作出裁決。
對於關系復雜的合同和金額較大或者報酬較高的合同,當事人最好采用書面形式。除了合同,書面合同中還有數據電文,體現了現代科技的要求。這壹規定在壹定程度上是超前的。
書面形式可分為壹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特殊書面形式是指除了用文字表述合同內容以外的其他程序,如公證、批準、登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