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政法委發布了《關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訊問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要求,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幹預辦案,保障公正廉潔司法,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不得違反規定幹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傳遞涉案材料或者查詢案件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
第三條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應當遵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得徇私舞弊。拒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幹涉、幹預、打探案件;涉及材料未按正當程序傳遞或提出其他要求的,告知其按程序處理。
第四條司法機關領導幹部和上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領導、監督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應當按照程序書面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辦案人員記錄。
第五條其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法定職責需要向辦案人員了解正在辦理的案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或者工作程序進行。
第六條辦案人員應當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訊問的案件進行全面、真實的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第七條辦案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詢問的案件,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對辦案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辦案人員免職、調離、辭退、降職、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