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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投資公司違法嗎?

法律分析:不能吸收公眾存款、租賃合同擔保、財政支付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連帶擔保、倉儲監管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工程付款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等融資性擔保業務。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在其經營範圍內開展存款業務。在融資性擔保公司融資是指可以為融資目的的貸款提供擔保:訴訟保全擔保和財產保全擔保,而不是公司可以向社會公眾融資。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範圍:訴訟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尾款擔保、原材料賒購擔保、設備分期擔保、租賃合同擔保、金融支付擔保、連帶擔保、倉儲監管擔保、其他經濟合同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相關的投融資咨詢、財務咨詢等中介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0條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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