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相關法律法規:1。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107第三十五條司法鑒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司法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司法鑒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專用章。2.《公安機關鑒定規則》公安部86號令第四十七條: (十二)鑒定人姓名、技術職務或者技術資格及簽名;2.《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作出受理決定。第二十六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委托事項的鑒定。兩次司法鑒定結果不壹致。法院應該相信誰的意見?因兩次鑒定結論存在完全相反的結果,擬再次進行鑒定。1,以下次司法鑒定結果為準。2.因為之前的司法鑒定結果有爭議,會有壹方提出重新鑒定,所以以重新鑒定的結果為準。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作出受理決定;不能即時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托人;以信函方式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托人;對於疑難、復雜或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受理時間可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地說明鑒定結論的依據,回答與鑒定有關的問題。這種鑒定,沒有相關鑒定人的簽字,如果加蓋本人合法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國也承認這種鑒定。這類事件在類因中有相關規定和要求,我國相關處理人員需要按照相應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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