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司法所條例》第八條司法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轄區內的人民調解、專業調解和行政調解,參與重大疑難復雜糾紛的調解。
(二)組織開展基層法律治理工作,指導和推動基層法律文化建設。
(三)受社區矯正機構委托,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四)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五)受法律援助機構委托,受理法律援助申請並進行初步審查,開展法律咨詢服務,提供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仲裁等法律業務需求的指導。
(六)負責轄區內的行政執法協調工作。
(七)指導和監督基層法律服務所、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和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的工作。
(八)承擔或者協調、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村(社區)的法律顧問工作。
(九)參與面向社會征集立法建議,協助選任人民陪審員。
(十)完成法律法規賦予縣(市、區、旗)司法局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