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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2017法理學知識點:法律的局限性

司法考試2017法理學知識點: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的局限性可以從四個方面來理解:

(1)方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範圍的限制。法律並不直接調整簡單的思想和簡單的概念,行為往往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時候妳會發現法律似乎有壹些癥狀,可見其局限性。

(2)法律的局限性體現在法律本身的特點帶來的壹些局限性。法律本身的特點,我們可以歸納為六點:

法律保守落後。社會生活永遠是新鮮的,法律永遠是滯後的,法律永遠是灰色的,永遠存在法律真空。

法律是穩定的、連續的,但社會生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法律應該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不能及時修改。法律的權威處於兩難境地:如果不保持穩定性和連續性,法律的權威就會受到挑戰;如果壹個要素過分強調其穩定性和連續性,就會變得僵化、教條,不適應社會生活,從而失去權威性。

③規律是普遍的、壹般的。

法律是用語言表達的,但語言總是有其局限性和笨拙性。

⑤法律強調程序。程序很重要,但有時會束縛法律權威,限制法律功能。

6.法律靠證據。

(3)人為因素的影響。人的因素影響法律的作用,“博采眾長”是中國的壹句老話。人的能力、人的素養、人的觀念都會對法律的功能產生影響。顯而易見,立法者的水平和執法者的能力會影響法律的功能。

(4)法律的作用還受到其他社會因素的影響。社會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和傳統因素都對法律的作用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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