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司法考試:
分為兩次,壹次是客觀測試,壹次是主觀測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壹考試制度、統壹考試大綱、統壹命題,每年組織壹次考試。但法學考試的客觀題和主觀題是分開報名和考試的,考生需要先報名客觀題,通過客觀題後才能報考主觀題。
二、考試成績: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命題。司法部制定並公布的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是命題的依據。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考試* * *二卷。每張試卷100題,分值150分,其中單項選擇題50分,每題1分,多項選擇題和不定項選擇題50分,每題2分,兩張試卷總分300分。
司法機構的特點如下:
1,被動:
行政權是主動運行的,司法權是被動的。
2.中立:
行政權是有傾向性的,而司法權要求絕對中立。司法中立是指法院和法官的態度不受任何因素的影響。
3.形式:
行政權更註重權力結果的實質,司法權更註重權力意誌的形式,即程序。
4、特異性:
行政權是可轉讓的,而司法權是排他的。
5.終極版:
行政效果不是終極的,司法效果才是終極的。司法權是最終的、最權威的裁判權。這是司法權的典型特征。
6.談判:
行政權力的運行方式是不可協商的。司法權運行模式的協商,即控辯結合、辯護與審判相結合。
7.不服從:
行政權是層層隸屬的,而司法權的管理關系是不服從的。以法律為準繩是正義的本質體現。
8.公平優先:
行政權的價值取向是效率優先,司法權的價值取向是公平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