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十壹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的;
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懲處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