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生物特征信息、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信息處理者不得披露或篡改其收集和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將自然人的個人信息非法提供給他人,但處理後無法查明具體個人且無法恢復的除外。
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和存儲的個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被泄露、篡改或者丟失;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通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