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司法拍賣中詢價的司法解釋

司法拍賣中詢價的司法解釋

法律解析:1,拍賣行第壹次拍賣(首次拍賣)公示期為30天,按規定為評估值打八折。

2.第二次拍賣(公示期為15天)是在第壹次拍賣的基礎上降價5%-20%(申請執行人配合法院執行的除外,案件金額不足的除外)。

3.按照現在的網絡拍賣流程,第二次拍賣後,就成交了。在出售過程中(公示期30天,出售期60天),價格不變,為第二次拍賣的價格。銷售過程中需要全額支付定金。

4、賣房還債。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對第二次拍賣仍被拍賣的動產進行作價,交由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收或者未依法交付用於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將動產返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將二次拍賣仍被拍賣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移交給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清償債務的,應當在六十日內舉行第三次拍賣。

  • 上一篇:稅收籌劃最重要的原則是什麽?
  • 下一篇:四車連環追尾事故責任如何界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