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非法儲存”是指“明知是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彈藥、爆炸物而為他人儲存的行為”。根據該條規定,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必須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壹是第二是“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即儲存的爆炸物必須是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的;三是“為其儲存”,即為他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爆炸物的需要而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