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停止供水。盜竊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次數能夠查證屬實的,按照盜竊次數計算;盜竊數額無法核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正常月消耗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平均消耗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滿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平均消耗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平均消耗量計算盜竊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壹)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二)擠占或挪用城市公共供水;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四)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五)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到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的;
(六)直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抽水;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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