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請求是指訴訟請求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後,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法院提出的撤回訴訟的請求,包括撤回代理的請求、撤回上訴的請求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撤回訴訟的請求。請求退出的條件是:
1.索賠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
2.撤訴請求必須是自願的。任何人不得強迫當事人請求撤訴,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動員當事人撤訴;
3.撤訴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從時間上來說,應該是受理案件後宣布判決之前。請求撤訴不得是規避法律法規的行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法院有必要對撤訴作出裁定。請求撤訴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是否準許,由法院審查後以裁定書的形式告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