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營運是指未依法取得營運權的營運行為。即未領取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運營證,超核定範圍運營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
有違法所得的,不收繳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馬當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