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站(場)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0萬元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事機動車維修業務不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業務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未按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情節嚴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原備案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