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證據包括:“(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相應地,將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百七十壹條中的“專家結論”修改為“專家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三條企業法人合並的,被合並企業是合並前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的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分立前發生的民事活動糾紛,作為共同訴訟人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訴訟代理人權限變更或者撤銷的,當事人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