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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如果應付給承運人的運費、共同海損分攤、滯期費、承運人為貨物支付的必要費用和其他應付給承運人的費用沒有全部支付,並且沒有提供適當的擔保,承運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內扣留其貨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八十七條承運人應當支付的運費、共同海損分攤、滯期費、承運人為貨物支付的必要費用和其他費用未全部支付,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承運人可以在合理限度內留置貨物。

第八十八條承運人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留置的貨物,自船舶到達卸貨港的次日起滿六十日無人提取的,承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拍賣裁定;如果貨物易腐爛或貨物的儲存成本可能超過其價值,您可以申請提前拍賣。

拍賣所得用於支付保管、拍賣貨物的費用和運費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有關費用;承運人有權向托運人追償不足部分;剩余金額應退還給托運人;無法返還且自拍賣之日起滿壹年仍未領取的,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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