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轉讓其基金份額。基金份額的轉讓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辦理確認、登記或其他手續。
基金份額持有人轉讓其份額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受讓方為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持有人數量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私募基金風險的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單位和個人:
(壹)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元;
(三)最近三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
(四)公司、企業及其他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萬元;
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機構依法設立和管理的投資產品,視為合格投資者。
第十三條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654.38+0萬元。
第十四條投資者應當保證委托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集合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第十五條投資者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收入或者資產證明文件,並如實告知投資目的、投資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