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具體作用如下:
第壹,律師精通法律法規,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具備案件調查能力。不僅如此,律師還養成了從法律角度思考問題的習慣,能夠將眼前的具體案例與法律規範恰當地聯系起來,通過法律推理提出壹些客觀的、令人信服的主張,並及時提示給法院。
第二,律師可以在法律法規知識和法律推理能力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案件組織有利於委托人的論據和證據材料,進行邏輯完整的辯論,而這種辯論與律師所持的信仰或好惡沒有必然的直接關系。
第三,律師熟悉法律實務,尤其是關於訴訟的實務事務。要成為壹名優秀的律師,往往是在反復辦理大量案件後,逐漸掌握各種程序技巧。這不僅僅是知識的問題,還包括經驗和技巧。這顯然是當事人所不具備的。
第四,就與案件或糾紛本身的聯系而言,當事人本身就是直接的利害關系人,往往只能站在自己的主觀立場上看待訴訟,而律師由於案件本質上屬於他人,可以保持壹定的距離,客觀冷靜地掌握情況。
第五,律師作為職業者,受到職業群體的特殊倫理規範。雖然他和法官都是從事法律行業的,但律師畢竟不依附於司法。他是以中間獨立的立場參與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