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且壹方當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3.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法律依據:《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第壹條(壹)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壹方當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民事案件。(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1。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且壹方當事人沒有住所地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民事案件;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萬元以上且壹方當事人不在本轄區住所地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壹審民事案件;3.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