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法規禁止私人承包礦業權,這是由開采礦產資源的特殊性決定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授予采礦權屬於行政許可行為,應當由采礦權申請人提出申請,行政主管機關依法對授予行為進行審查。礦產資源開發涉及礦產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生產安全和礦山生態環境。因此,采礦權人在申請采礦許可證時,應當提交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請人資質證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其中資格條件包括申請人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等。,作為審批機關審查的內容和授予采礦權的依據。同樣,礦業權轉讓中的受讓方也應具備上述資質,以保證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生產安全和礦山生態環境的恢復與治理。因此,礦業權轉讓需要依法批準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不能私自轉讓給他人承包經營。
法律依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擅自將采礦權轉讓給他人開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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