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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證據。

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的壹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是證據。

法律分析

證據包括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介質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綜上所述,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的壹種。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想要得到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必須完成以下證明:(1)必須確認使用人是雙方當事人。如果壹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交了聊天的證據,但不能證明聊天方是本案當事人,原則上不符合主體條件。(二)確保獲取聊天記錄的方式和途徑的合法性。以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法院不能支持。(3)必須提供真實完整的聊天記錄證據,必須保證聊天記錄證據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必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在訴訟案件中,法官要想認可和支持證據,就必須保證證據真實、合法、相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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