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三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所有權。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全國礦產資源的分布實行統壹管理。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和本細則。
第五條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制度。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區和礦區範圍以經緯度劃分的區塊為基礎。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