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的職能如下:
1,懲罰函數。監獄將罪犯的身心置於刑罰的條件下,現實地承受刑罰,從而感受被剝奪自由的痛苦和恥辱的總和;
2.矯正功能。通過基本改造消除罪犯主觀成分,促進其再社會化的效果總和;
3.整合功能;
4.導向功能。監獄本身的存在和執行,特別是其為罪犯提供社會化行為模式的矯正活動,通過威懾機制對整個社會產生負面輻射效應,具體表現為宣傳導向效應和警戒效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條。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在監獄執行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