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處理小金庫有什麽規矩?

處理小金庫有什麽規矩?

凡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的,原則上應移交有關機關,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和組織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任何“小金庫”的設立和使用,原則上都要按照《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黨紀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發〔2009〕20號)和即將出臺的《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的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執行。特別是涉及公款私存、資金用途不明、私分、貪汙、挪用、賄賂、公款旅遊、鋪張浪費、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的,必須予以移送。需要追究組織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協調組織部門處理。(2)移送司法機關。對於設立和使用“小金庫”涉嫌犯罪的,可以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然後移送司法機關,也可以直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包括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以下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壹、貪汙賄賂罪。包括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汙賄賂犯罪和其他各章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的刑事案件,***12種;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即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33種瀆職情形。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應當移送公安機關。(3)轉財務部門。審計檢查組發現會計人員參與設立和使用“小金庫”,情節嚴重的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移送財政部門處理。(四)移送相關職能部門。檢查中發現的其他問題,如預算、稅收、金融、土地等,有明確線索但無法調查清楚或需要相關部門處理的,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
  • 上一篇:求英文翻譯中文,法律相關文章,
  • 下一篇:行政訴訟前的行政復議情況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