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警察使用槍支的原則
1,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無法制止,或者未使用武器制止,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使用武器。
2、人民警察按照規定配備警棍、催淚瓦斯、高壓水槍、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裝備;所謂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配備的槍支、彈藥等殺傷性警用武器。
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原則。
4、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受法律保護。
5、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責令無關人員回避在場;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指揮,避免受傷或者其他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三條國家嚴格管理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含改裝、組裝)、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國家嚴懲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舉報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國家保護檢舉人,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有立功表現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的槍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槍支管理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下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槍支管理工作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