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禁止開墾草原。對水土流失嚴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環境的開墾草原,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草;造成沙化、鹽漬化、石漠化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四十八條國家支持依法實施退耕還草、禁牧和休牧。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在國務院批準的規劃範圍內實施退耕還草的農牧民,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糧食、現金和草種費補貼。退耕還草完成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實登記,依法履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發放草原權屬證書。
第六十六條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