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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的法律規定是什麽?誰可以執行搜索?

壹、刑事訴訟法搜查條款:

(1)刑事案件中,“搜查”的主要調查人必須是被調查人搜查。

(2)在刑事案件中,“搜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證據,抓住罪犯。

(3)在刑事案件中,“搜查”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壹是犯罪嫌疑人的身體、物品和住所;二是“可能隱藏犯罪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即可能隱藏犯罪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物品、住處;第三,“其他有關場所”是指犯罪分子可能藏匿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其他場所。

二、有權搜查的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

數據擴展:

搜查,是指為了收集犯罪證據,對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所以及其他有關的場所進行搜查和檢查。搜查必須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並且不得少於兩人,被搜查人應當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此外,國家安全部門、軍事安全部門、軍事檢察機關的監獄警察在辦理刑事案件時,也可以根據管轄範圍行使搜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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