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補充規定(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對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債務。但是,除非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擴展數據:
離婚時,雙方可以分割債務,如果不能,法院會介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壹條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債務的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補充規定(二)
第二十六條夫妻壹方死亡的,未亡配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