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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的余票申報繳納增值稅是假發票嗎?

行政法意義上,虛開余票申報繳納增值稅屬於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構成虛開。但在刑法意義上,由於不會導致國家增值稅流失,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範圍是違反發票開具管理規定,不如實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行為。虛開發票是指行為人違反發票開具管理的有關規定,未如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據實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廣義來說,所有不如實開具發票的行為都是欺詐行為。

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範圍如下:

1.假開倉是不真實的交易。

不真實交易是指在發票上虛假填寫不能反映納稅人納稅情況和金額的相關內容,造成開票稅款與實際支付稅款不壹致的壹系列行為。

2.假發行就是票物不符。

即使實際交易,票貨不符。

綜上所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為他人為自己虛開、為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之壹。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四種行為之壹,達到定罪標準,就可以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05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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