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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盜竊既遂是指犯罪人已經達到了占有的目的,盜竊未遂是指犯罪人雖然已經開始實施,但沒有達到占有的目的。壹般來說,盜竊罪的標準是以“占有目的”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盜竊是我國刑法中的壹種財產犯罪,通常被認為是最常見的犯罪行為之壹。在我國法律中,盜竊分為盜竊既遂和盜竊未遂兩種情況。盜竊既遂是指犯罪分子達到了占有的目的,即犯罪分子已經占有並使用了贓物。盜竊未遂是指犯罪人雖然開始實施盜竊,但由於某種原因未能達到占有的目的。在盜竊罪的認定標準上,通常以“占有目的”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為標準。具體來說,犯罪分子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並采取壹系列行動來達到目的。此外,由於盜竊未遂通常會因壹些外界因素而不成功,因此在實踐中常與故意犯罪、正當防衛相比較,以確定是否構成犯罪行為。

在盜竊罪中,什麽情況可以影響對犯罪分子的量刑?在盜竊罪中,影響犯罪人量刑的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贓物的價值、犯罪人的犯罪動機、有罪態度和犯罪記錄。在具體的判決過程中,法官會綜合考慮這些因素,依法量刑。

盜竊罪既遂與未遂是刑法中的兩個概念,是指已經達到占有目的和未達到占有目的兩種情形。對罪犯的量刑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法官在做出判決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重大或者有其他情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情節輕微的,予以拘留或者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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