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環保法對危險廢物的處罰標準分為以下幾點:
1,停建罰款是項目環評未批先建企業的法律責任;
2.查封、扣押時政府環保部門可以對企業進行查封;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放射性廢物、重金屬汙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汙染物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註、篡改或者偽造檢測數據,或者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等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非法排放或傾倒汙水處理廠汙泥和化工等工業汙泥;重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者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後,未按要求落實停產排汙措施,繼續違法排汙的;其他;
3.新環保法中按日計罰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在環評未批準前建設的;未經環保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排放汙水的;汙水排放超標,汙染物排放總量超標;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水的;避免受監管的汙水排放;通過地下管道、滲坑和水井排放汙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38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