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於非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和包裝材料,沒收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獸藥(包括已銷售和未銷售的獸藥,下同)的,處以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無法核實價值的,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生產設備;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生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