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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沒有工資條款需要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進行約定。”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本案勞動合同缺少工資條款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註意的是,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由勞動行政部門處理,而勞動仲裁壹般不認為是勞動行政部門,但用人單位在設計勞動合同時,壹定要註意將必備條款寫在整個勞動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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