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拍攝、偷窺、竊聽、未經同意的公共隱私活動,屬於侵犯肖像權、隱私權等權益的行為,屬於侵犯民事權益的行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其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應視為侵權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判令加害人停止侵害人身權或財產權,這是侵權民事責任的壹種基本形式。停止侵害可以及時制止侵害,防止侵害後果繼續擴大。當侵權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使受害人的財產權、人身權無法正常行使時,受害人有權請求排除障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第壹百零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以電話、短信息、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幹擾他人私生活、生活安寧。;(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