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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切割程序和簡單程序的區別

快速切割程序和簡單程序的區別如下:

1,適用範圍

簡易程序適用於基層醫院管轄的所有案件;簡易程序僅適用於三年以下監禁的刑罰。

2.簡易程序可以由法官單獨審理,簡易程序可以由合議庭或者法官單獨審理。

3.審限不同。簡易程序壹般應在受理後十天內審結;簡易程序壹般應在受理後20天內結束。

下列案件不適用快速程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 * *同壹刑事案件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經審查可能不構成犯罪,或者辯護人不認罪的;

4.被告人對量刑建議無異議,但經審查認為量刑建議不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未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加重情節的。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快切程序和簡單程序的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4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範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被告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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