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榮譽稱號獎勵的個人,經軍隊單位批準,授予二等英雄模範獎章;經中央軍委批準,授予壹級英雄模範獎章。
1.獲得軍級以上單位授予英雄模範稱號的,榮立壹等功、特功或者同等獎勵的,增加15%;榮立二等功、立功或可觀獎勵的,增加百分之十;獲得三等功或同等獎勵的,增加5%。符合本項中以上兩個條件的,按最高標準發放。
2.在高原缺氧、特別艱苦邊防、海島等地區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五;連續工作十五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十;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增加15%。
衛國戍邊英雄榮譽稱號待遇按地方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身份和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軍人榮譽制度,對有突出成績和貢獻的軍人,通過頒發獎章、榮譽稱號、記功、表彰、獎勵和頒發紀念獎章,表彰軍人為國家和人民做出的貢獻和犧牲,給予立功和榮譽表彰。
第二十六條士兵可以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授予的榮譽,以及經軍事單位批準的國際組織和其他國家、武裝力量授予的榮譽。
第二十七條受到立功表彰的軍人享受相應的禮遇和待遇。在執行戰鬥任務中受到立功受獎表彰的士兵,按照高於平時的原則享受禮遇和待遇。
獲得立功和榮譽表彰、執行作戰任務的士兵的姓名和事跡,應當按照規定記入功勛簿、榮譽簿、地方誌等史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