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鎖車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侵占罪: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埋藏物。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占有財物,將自己委托他人保管的東西或者埋藏物遺忘,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行為。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委托給妳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但仍非法據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僅以故意占有為目的而沒有非法占有,如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或要求他人支付代管產生的費用,逾期不還,或意外毀壞、丟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