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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後執行死刑的案件。

法律解析:8月26日上午,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壹名在緩刑考驗期內脫逃的罪犯公開宣判。罪犯趙誌良在緩刑考驗期內脫逃,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根據相關法律,應當執行死刑。河北省高院刑事庭法官宣讀了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裁定和執行死刑的命令。隨後,趙誌良被押赴刑場,被槍決。

趙誌良因盜竊、脫逃罪於1989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因搶劫罪於1999+01被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0年4月26日被送往滄州監獄服刑。2001的大年初壹,趙誌良得知妻子再婚並帶走了兒子,產生了逃跑找兒子的念頭。他在監獄康復期間偷偷準備了搓繩子的被子,還故意留長發,伺機逃跑。2001 165438+10月6日淩晨,趙誌良趁著值夜班的機會,翻墻跳至12監區倉庫,準備越獄。後來被值班人員發現,當場抓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

第五十壹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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