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誌良因盜竊、脫逃罪於1989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因搶劫罪於1999+01被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0年4月26日被送往滄州監獄服刑。2001的大年初壹,趙誌良得知妻子再婚並帶走了兒子,產生了逃跑找兒子的念頭。他在監獄康復期間偷偷準備了搓繩子的被子,還故意留長發,伺機逃跑。2001 165438+10月6日淩晨,趙誌良趁著值夜班的機會,翻墻跳至12監區倉庫,準備越獄。後來被值班人員發現,當場抓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犯罪故意,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限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刑罰。
第五十壹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