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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出臺的八項法規。

疫情期間頒布的八項法律法規如下:

1,嚴格按照《公民防疫行為規範》,加強自我健康管理和自我防護,做健康第壹責任人;

2、外地返(去)陽人員按規定向社區(村)、單位或賓館填報出差信息(特別是重點地區的居住史);

3、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如實報告病情、居住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配合落實各項防控措施,進行醫學隔離和核酸檢測;

4、健康代碼為黃色代碼、紅色代碼的人員應按規定就地等待處置,遵守隔離醫學觀察或居家健康監護的規定;

5.集中隔離或者居家隔離期間,不得非法接觸他人。隔離後要嚴格監控家中衛生,非必要不要外出活動;

6.出現發熱、幹咳、乏力、嗅覺和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腹瀉等癥狀的人員,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及時到發熱門診就醫;

7.疫情防控期間,藥店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銷售感冒、發熱、止咳藥品;

8、居民應配合開展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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