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九十壹條改為第壹百零六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擅離職守、逃匿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壹年度收入的60%至60%。對逃匿的,拘留十五日以下;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