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醫患雙方對死亡原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如果符合屍體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死者拒絕簽字的,視為死者近親屬不同意屍檢。不同意屍檢或超過規定時間拖延屍檢,影響死因認定的,由不同意或拖延的壹方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性: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如果符合屍體冷凍保存的條件,可以延長到7天。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死者拒絕簽字的,視為死者近親屬不同意屍檢。不同意屍檢或超過規定時間拖延屍檢,影響死因認定的,由不同意或拖延的壹方承擔責任。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的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醫患雙方均可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