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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喪葬費損失受害人去世後,需要支出喪葬費,如壽衣、火化、喪事、棺材等費用。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分析

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生命權喪失(死亡)的賠償。公民從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生命權是壹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生命權的喪失都是公民公民權的喪失。因此,死亡賠償金的本質是受害人民事權利的喪失。對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采用繼承損失,即被害人死亡造成的財產損失,應以整體家庭收入的減少額計算。屬於物質損失範圍,不屬於精神賠償範圍。特殊原則補償高或低。受害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上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如果低,可以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進行補償,盡可能補償受害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賠償義務人要求以定期給付方式支付殘疾賠償金和輔助器具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支付能力和提供的擔保,確定以定期支付的方式支付相關費用。但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產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壹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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