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訴訟地的沖突規範,主要問題的準據法是外國法。這是因為如果主要問題的準據法是法院地法,那麽案件的法律適用只涉及壹個國家,即法院地國。
2.這個初步問題相對獨立於主要問題,可以作為單獨的爭議提交法院,有適用的沖突規則。這是因為如果這個從屬次要問題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不具備獨立的沖突規範和獨立性,那麽強調主次問題就毫無意義。
3、根據準據法,國家對於預備性問題的沖突規範所適用的法律與法院對於預備性問題的沖突規範所適用的法律不同,二者得出的判決結果會完全相反。如果兩者相同,那麽區分主題和預備題就沒有意義了。
留給司法實踐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解決涉外民事糾紛必須以另壹涉外民事關系為前提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前提條件的性質確定適用法律。”
這說明我國的司法實踐是以法院地的沖突規範為指導,準據法會以《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的預備問題的沖突規範為指導,而與主問題的準據法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