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醫院只負責為在診療過程中死亡的住院醫師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必須嚴格履行以下程序:
1.根據國家醫院工作規定和醫院工作制度,患者死亡後,及時向患者家屬發出死亡(屍檢)通知書(家屬簽字);
2、由主治醫生(執業醫師)填寫《死亡報告卡》;
3.將死亡病例報告卡送到醫院行政大廳,死亡醫學證明管理人員會對患者家屬、身份證、戶口本進行核對,然後填寫死亡醫學證明,並加蓋單位公章。
4.患者應當在死亡後3日內申請死亡醫學證明書。患者家屬要妥善保管死亡證明,自己留壹份,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