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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註銷帳簿

法律解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自然死亡的,戶主、親屬或者社區、村(居)委會應當憑死亡公民的死亡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死亡證明包括以下四種情況:(1)公民在醫療單位死亡的,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二)公民正常死亡,但無法取得醫療單位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或者社區、村(居)委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的;(三)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醫療單位不能確定是否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4)已故公民已經火化的,由殯葬部門出具火化證明。公民死亡後,申報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申報註銷登記的,公安機關經調查核實後,應當書面告知申報義務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村(居)民委員會主動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註銷手續;公安機關在獲悉尚未辦理後,可憑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直接註銷已故公民的戶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公民死亡,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入城安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和發現者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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